案情简介
年7月28日,原告李某因间断便血6天,腹痛1天医院入院检查。
被告在检查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原告乙状结肠穿孔并弥漫性腹膜炎。事故发生后,被告分别对原告行腹腔镜探查+乙状结肠穿孔修补+乙状结肠浆膜层修补+术中肠镜+末端回肠造瘘术和行“回肠造瘘口返纳术+粘连松解术”等相关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必须做两次手术治疗,被告造成原告的损伤经评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给原告李某造成了损害后果,其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本案是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上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的有关规定。
在医疗鉴定方面,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等。在赔偿项目上适用人身损害赔偿。
原告李某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依法向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医院医疗过错行为,被告应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后经专业鉴定机构评医院为原告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参与度约为70%。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决被医院应承担原告上述赔偿项目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判决生效医院向原告李某支付了赔偿款,原告获得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该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告对原告李某病史及身体状况在未作全面详细了解、全面评估的情况下即对原告李某进行肠镜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引起原告李某肠穿孔。因此,为避免医疗纠纷,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于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极大的灾难和伤害。遇到医疗事故时,患者应第一时间保存客观病史资料并封存主、客观病历,收集诊疗经过病历、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等证据材料,再审查医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否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是否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针对赔偿方面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患者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列来源:大律网
贾有芬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贾有芬律师,女,汉族,律师培训师,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初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践锻炼。后热衷于律师行业并执业至今。
从业至今专注于常年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自己获益甚多,经验的积累也让自己拥有独特的办案技巧及沟通、协调能力。特别是在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效果明显,维权业绩显著,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突出业绩系医疗纠纷的处理,在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参与成立医疗事务部,并任该部门主任,每年上百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医院多场“主题—《医疗纠纷法律风险防控》”专场讲座、培训。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法律风险防控板块业务水平精湛,并致力于专注医疗纠纷。
秉承执业理念:通过专业、尽心尽职的维权服务,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所需效果。
执业座右铭:“那一点滴的初衷,只为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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