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年8月2日,原告因腹痛到被告急救中心就诊,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腹痛待查,为原告注射了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至8月3日上午8时39分,原告腹痛不见好转,被告诊断为急性腹膜炎,原医院治疗,当日被告出具转院介绍信及病人转诊单,同意原告转院到A医院。年8月4日,原告在A医院住院,经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穿孔伴局限性腹膜炎,行阑尾切除、盲肠壁楔形切除、腹腔冲洗引流术,住院7天后出院。
裁判结果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确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参与度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确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年4月29日法院判决,x医院赔偿张某某元。
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因肚子疼到被告处挂急诊。当班医生接诊后对原告进行检查,确诊为“盆腔积液”,给原告打的点滴和肌肉注射止痛,当时有所缓解,没过多久又疼痛加剧。原告办理住院手续,妇科让原告去外科,到了外科后外科医生对原告说因为院长和主任都不在,所以无法给原告用药和手术。原告在被告处没有得到及时用药、治疗,整整疼痛了一个上午,中午转院到A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阑尾炎,必须马上手术。因为被告没有及时对原告进行治疗导致原告阑尾穿孔危及生命,经抢救现治愈。
(二)医方辩称:司法鉴定认为被告在克林霉素治疗上不够专业,被告认为克林霉素说明书上明确其适应症有腹膜炎,所以依据说明书用药没有过错。被告在记录中确实不够全面,但与患者的疾病的愈后没有因果关系,特别是与其疾病伤残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在伤残方面被告不应该负有责任。原告入院时病情比较急,在诊疗中症状与其他疾病有相似之处,在当今的技术和医疗条件下,也应该允许医生没有判断出疾病的种类,原告患有阑尾炎并进行手术,不是被告医生的过错,一般情况下阑尾炎手术应该是正常的,所以鉴定确定的因肠部分切除认定为九级伤残与被告的过错没有因果关系和原因力。
(三)医疗鉴定意见:x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于年1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为30%-40%,伤残等级为九级,支持住院期间1人护理。
(四)法院观点: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的伤残损失与其无关的抗辩意见,原告构成伤残系其损害结果的一部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对该结果的出现存在过错,而无证据证实被告的过错与构成伤残无关,故该抗辩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1.医疗纠纷:行腕部肿物切除术后,因感染粘连致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钡餐透视检查时,因医院不当行为造成患者两根肋骨骨折。4医疗纠纷:对胸痛未及时正确诊断,贻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治疗时机。
转自华夏影像诊断中心
贾有芬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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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有芬律师,女,汉族,律师培训师,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初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践锻炼。后热衷于律师行业并执业至今。
从业至今专注于常年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自己获益甚多,经验的积累也让自己拥有独特的办案技巧及沟通、协调能力。特别是在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效果明显,维权业绩显著,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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